试运行收入如何税会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企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而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即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取得的试运转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支出后的差额,并入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举例: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自行研发生产线,目前在建工程科目100万,现到了试运行阶段,生产并销售产品5万元,假设对应的成本是4万元,暂不考虑增值税,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40000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40000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在建工程 50000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增收入5万元,调增成本4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同时在建工程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会计基础为99万元。
按照最新政策,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比如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或者将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适用的会计准则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修订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该修订改变了原有试运行销售收入冲减固定资产成本的做法,明确要求按相关准则确认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和成本,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了一致。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08年12月的解读
试运行期间是否也产生纳税义务?
我企业是一个新办砖厂,于2008年4月开始筹建,9月税务机关检查我企业,认为我企业试运行期间所生产的砖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是,我企业并未销售,生产出来的砖只是用于建立职工宿舍和食堂,而且所生产的砖并不合格。请问;我企业应该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贵公司将生产的砖用于自建房屋,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安徽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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