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员工奖励实物,给客户送礼税会处理问题
向员工奖励实物不算少见,销售员给客户送礼更加常见,而这个主题我们以前也从不同的侧面讨论过,在《向客户赠送礼品卡的税会处理》一文中讨论了计入费用的时间性;在《销售员给客户送酒来自博弈论的解释》我们对个税、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进行了分析,并基于博弈论的视角解释了送礼的必要性。
而由于本问题的普遍性,加上财务人员多有不解之处,本文对此问题再进行一下增值税方面的分析。
请问:给员工奖励的物品,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给客户送的茶叶、酒,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这里我们先对税会差异做一点必要的介绍。以上问题所涉及到的支出在会计上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根据职工的性质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研发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的职工薪酬;而给客户送礼的一般计入销售费用。所以对会计来说很简单,这就是一笔支出,根本不是什么销售。
但税务上,由于涉及到物品的跨主体转移,要求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里是视同销售,是税法上的口径,因为对于会计来说就不是销售,否则也不用视同了。
(一)向员工赠送实物
对于给予员工的实物,这里是指员工带回家自用了,而不是作为集体的福利,得到奖励的也是个别员工,比如送给员工一台冰箱。这里做此区分是重要的。
因为实物的来源可能是自产的,也可能是外购的,而两者会出现细微的差别。如果是职工福利,对于外购的不需要视同销售,进项税也不得抵扣;如果不是福利,不论外购还是自产都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
(二)对客户的馈赠
这里正如我们以前提及的,不是买赠业务,是与基本订单没有直接联系的向对方采购员的馈赠,是直接进入对方员工个人腰包的情况。对外部人员的赠送,这里也只能按照捐赠的来理解,外部人员也不会涉及到福利问题,所以,不论是企业自产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都需要增值税视同销售。
以下条款的细微差别需要仔细的玩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其中,(五)不包括外购产品,这是涉及福利的方面;(八)是不论自产还是外购都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对于给个别人的物品还是参照第八条。
来源:安博士讲财税 作者:安世强
2008年9月的解答
企业奖励实物给员工是否要纳入所得缴个税?
问:公司开展业务发展奖励活动,利用公司自购物品(营销用品和销售物资)作为奖品,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列支成本,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地税主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地税主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贵公司开展业务发展奖励活动所购买的作为奖品的货物可以在税前列支。该奖品支付给个人时需要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合肥财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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