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医药费相关税务处理
企业为员工报销医药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
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即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2.已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
已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依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除此之外,企业给已参保员工报销的医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如属于这种生活补助,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例如企业虽为职工缴纳了医疗保险,但员工所患为重大疾病,医保报销少,高额医药费给生活造成困难,企业为此类员工报销的医药费可作为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应附上能证明其真实情况的凭证。
根据现有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目前除属于生活困难补助之外,企业为员工报销的医药费,未有明确减征、免征的相关规定。
来源:中税中兴 作者:葛志红
2008年12月的解析
企业发放代替医疗保险的医药费能否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税前扣除?
企业发给每个人的医药补助应属个人工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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