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本销售是企业销售货物后,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部分销货款一次或分次无条件退还给购货方的一种销售方式。
一、还本销售的会计处理。还本销售方式下,对于收入确认与成本结转同正常销售货物一样进行账务处理。区别在于对于以后还本支出的会计处理处理:还本销售的目的若是为了融资,则要通过财务费用科目核算;若是为了促销,则要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若是融资和促销兼而有之,那就要依据实际情况,分别通过财务费用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核算。对于还本支出,要分摊在销售和支付还本款期间,按年或月计提并计入相关费用科目。计提时借记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还本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实现销售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3.预提还本支出:
借: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
贷: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4.到期支付还本额:
借: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贷:银行存款
在企业会计核算实务中,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时可能促销或筹资两种目的兼而有之,此时,应如何将还本支出合理地分摊于不同的承担对象,还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二、还本销售的增值税处理。还本销售方式与正常销售货物一样计算缴纳增值税。争议的焦点在于返本或者说退回的收入是否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冲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三、还本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基于此规定,还本支出是与企业的经营业务有关,是可以在企业所地税进行扣除。但对于还本销售或还本劳务在若干年后还本的,还本支出可以在实际发生支出的年度税前扣除。有些企业在还本之前每年按一定比例计提的还本支出计入营业费用或财务费用,在年底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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