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手续【费不需要】按财税[2009]29号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限额调整

日期:2023-01-30 15:42:08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部分企业认为银行手续费需要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从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本身来说,也不应该得出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应按财税[2009]29号规定的限额调整的结论。

  这样的结论,主要是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误导。

  我们认为,其他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佣金和收费支出的账载金额和税收金额应限定于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范围,账载金额不包括企业会计核算上的所有佣金和手续费,比如银行手续费。

  至于《期间费用明细表》的佣金和手续费金额是否等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佣金和收费支出的账载金额,这个看着办好了。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