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前段时间有小伙伴在后台提问相关问题,实操君今天就跟大家说说筹建期的账务以及涉税处理。
01、什么是筹建期?
指企业在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即筹建期间)。
筹建结束时点主要有3种说法:
1、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2、开始投入生产经营之日
3、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注意:筹建期的具体认定,可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加以确认。
筹建期间支出可以分为开办费和资本性两类
1、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上述企业筹办期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且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
2、筹建期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02、筹建期中的开办费
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利息等支出。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当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03、筹建期的账务处理
1、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费用支出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2)月末结转期间费用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2、开办费金额较大,选择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摊销,可以使开办费更多的在税前扣除;
账务处理如下:
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年限内摊销。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3、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当年若形成亏损,可能难以在5年之内弥补完全。开办费金额不重大,选择在生产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这样直接简化处理。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政策依据:
04、筹建期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1、筹办期间不算亏损
根据亏损弥补原则是:先亏先补,从亏损次年连续计算补亏年度,最长补亏年度不超过5年,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税前不再予以弥补。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条税务规定,能合理延后亏损可弥补时间。
2、税前扣除方法二选一
在开始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分至少3年摊销
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注意:由于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采取直接一次性扣除的账务处理方法,需要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年报)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跟实操君一起来看看汇算清缴时要怎么填写~
举例
a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2020年1月份开始筹建,到了2020年12月还处于筹建期,a公司在2020年发生的办公费、招待费、工资等合计100万元。
依据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计计入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10〕79号)
所以,在做20年的汇算清缴时,这100万元的开办费,做纳税调增;
在调整后的应纳所得额为0,所以在调整后,就刚好能对上了所说的筹办期间不计入亏损的这一规定。
如果a公司在2021年筹建期结束了,那么在做2021年汇算清缴时,把原来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之前调增金额100万元,我们再同样的表中进行调减100万元,接着再年度申报表a表中,减:纳税调整减少额100万元。
这样我们就实现了当年的一次性扣除了政策了!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筹建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在汇算清缴时又如何处理……
05、筹建期其他费用的税务处理
1、业务招待费
与正常经营的企业不同,筹建期的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因此,正常企业按销售收入5‰扣除业务招待费,对筹建期企业而言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而筹建期企业又确实发生了业务招待费。
2、广告、宣传费
筹建期企业要做一些广告宣传,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
广告宣传费对正常经营的企业而言,是按销售收入的15%或30%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而筹建期企业是没有销售收入的。
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是不可能的,也不现实的,但宣传发生了,费用支出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让扣除也是没有道理的。
举例
2020年,b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500万元,成本费用1100万元,其中管理费用100万元,未发生招待费。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及调整因素,申报表填写如下:
所以在筹建期间所得税汇算申报时,可以据实申报,但是在企业筹建期结束时,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我们不能再转回100万了,只能转回92万元。
至于那8万元,税法规定是永久不让扣除的!
筹建期亏损如何确认递延所得税?
解答: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中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筹建期发生的亏损,在筹建期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要做纳税调整,需要等到筹建期结束后在开始经营之日起一次性扣除或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分至少3年分期扣除。
当然,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只能按照比例扣除,不能全额扣除。
由于会计核算产生的亏损是可以在后期进行税前扣除的,如果经过合理判断后期能够得到税前扣除的,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相关规定,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可以后期税前扣除的亏损金额×适用税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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