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来袭,税务律师带你了解生育【和税收的】那些事

日期:2023-02-03 15:09:3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指出,将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配套措施方面,提出了要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等。

  生孩子还涉及税收支持政策吗?笔者今天就带你来了解一下,生孩子与个税扣除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得知,一对夫妻每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年满3周岁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丈夫或妻子在作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便可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而且,该项政策还可一直延续到纳税人子女读博阶段。

  首先,笔者认为将3岁作为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的起点略显偏颇。

  一方面,03岁是早期教育的黄金期,也是大脑发育的黄金期,一些非常重要的学前教育内容,如动作、语言、视听觉等在此阶段得以培养发展,很多家庭也在此阶段为子女投入颇多;另一方面,将扣除最低年龄设置在三岁也提高了在个税扣除过程中操作成本。因此,笔者认为,该项个税扣除规定有必要且很有可能会进行修改调整,若能借此机会进一步放开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最低年龄限制,也能更大程度地提高生育率、消除贫困、增加对婴幼儿早期教育的重视和投入。同时随着育儿成本逐年增加,光是子女教育扣除是不够的,子女扣除也应当包括子女养育费等。

  参考发达国家所得税扣除制度,笔者发现,德国子女基本扣除包括子女生计扣除和子女教育扣除,规定扣除只能针对未满18周岁的子女,若子女未完成学业,则最晚可以至25周岁;法国子女教育支出分为未成年子女专项扣除和高等教育费用扣除,而其他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也均未设置子女教育专项附加年龄起点。我国也可参照取消满3岁为起点的扣除限制。

  其次,我国的扣除限额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存在着一定的优化空间。

  定额扣除,即无论个人实际支出有多少,采取统一的标准金额来扣,其优势在于纳税人无需证明实际费用的发生,简单明了、易于操作,遵循了便利征管的原则。但前述方式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主要考虑了效率,因未顾及到地区差异、纳税人家庭差异等因素而显得有失公平,不符合税收能力负担原则,也无法发挥通过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调节家庭教育支出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上看,一些国家采用据实扣除和定额扣除相结合的扣除方式。以美国为代表,纳税人可以选择基本扣除或是专项扣除。在美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基本费用扣除限额为12000美元;专项扣除是指计算教育费用的扣除,具体包括学费、书本费等用于学习的费用。这对于我国扣除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对于据实扣除而言,可以选择据实全额扣除与据实限额扣除相结合。这种方式有利于在提高税收公平性的同时避免扣除制度带来的漏洞对经济生活的过度影响。教育费用可以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实际支出额、某一固定数额上限,三者中最低的作为扣除额。具体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扣除,如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薪金实际支出额的8%为限额,业务招待费扣除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和年销售收入的5‰孰低确定。

  最后,税收优惠作为财税政策工具的一种,适当运用可以实现国家与社会主体的双赢。

  从长远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会通过受教育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逐渐收回,并且还能增加本国的人力资本和受培训人的收入,为节省家庭开支、推动生育率增长、提升人口素质提供强大推动力。

  参考文献:

  [1]金双华,衣玲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效应研究[j].地方财政研究,2020(01):58-64.

  [2]马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逻辑:中美比较分析[j].国际税收,2019(09):20-28.

  [3]伍红,郑家兴.不同国家(地区)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特点及启示[j].税务研究,2019(03):30-34.

  [4]吴旭东,王晓佳,宋文.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19(02):79-86.

  [5]张凯迪.个人所得税教育专项扣除的国际经验借鉴与比较[j].财政科学,2018(12):147-153.

  [6]宋建英.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的建议[j].经济研究导刊,2018(35):124-126.


独生子女/二胎/三胎:税收优惠政策

  仅仅梳理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补充。

  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居民个人也可以按规定扣除

  1.子女教育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3.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二、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全部是由企事业单位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因此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2.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文件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四、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税发[1998]155号: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五、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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