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由于拆迁补偿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很多企业在税前列支拆迁补偿时都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按照财税2016年14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计算销售额时扣除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140号文件强调真实性,且主要是针对增值税扣除销售额的问题,证据资料中也只是笼统地用了一个等字来概括,至于等字到底都包含哪些证据资料以及是否适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实操中留下了很大的弹性空间。笔者根据实践案例,总结了拆迁补偿支出税前扣除的三类证据供读者参考。
一、证明真实性资料
拆迁支出真实性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拆迁补偿协议;
2、拆迁前后实地影像资料;
3、拆迁收款收据或签收花名册;
4、拆迁支出银行转账凭据;
5、安置房备案合同;
6、安置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7、安置房面积补退差结算单;
8、安置房交付确认书。
二、证明合理性资料
1、拆迁改造方案(补偿范围与标准);
2、被拆迁土地及房屋评估报告;
3、项目所在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4、与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有关的协议、函件。
三、证明相关性资料
与拆迁支出相关性应当包括以下证明材料:
1、政府关于拆迁的批文、协议;
2、土地出让公告;
3、土地交付状态确认表;
4、户籍证明(与户籍有关的补偿支出);
5、地籍调查表(与建筑面积有关的补偿支出);
6、拆迁施工合同、决算、付款及发票等资料;
7、与拆迁相关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8、与安置房土地、报建及建设相关的合同、证件及资料。
以上证据资料之间是相互佐证、相互补充,既有对拆迁补偿真实性的证明,又有对过程发生金额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证明,构成了拆迁补偿支出完整证据链,可以充分证明拆迁补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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