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某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案例

日期:2023-02-15 15:38:1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以案释法案例

  [案情简介]

  台州市路桥某有限公司,2019年7月22日前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6月的税款,7月份的申报期至7月15日,7月22日已超过申报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同时,鉴于该纳税人为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调查与处理]

  台州市路桥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按季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纳税资料。2019年7月,该有限公司未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有限公司出具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同时鉴于该有限公司年度内首次违反该规定,且情节轻微,在责令限期内予以改正。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贯彻首违不罚的原则,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等规定,对纳税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出具并送达了《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明确告知纳税人的权利,如对此不予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期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一、纳税人应当就其未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在税务机关登记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对未按期报送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纳税人逾期未申报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采用柔性执法方式,比如给予警告,用教育方式取代简单粗暴的行政处罚等执法方式。让行政相对人切身体会到自身的错误,而行政机关的良性执法,更容易让行政相对人内心形成遵法守法的意识,从而构建和谐的行政执法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明确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免责情形,为行政机关面对轻微行政违法行为,明确了执法方式,提供了裁量标准。另外,浙江省税务系统还在2017年就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基础上,为全省税务系统的行政执法,视违法情节,作出了更具体化更人性化的罚则规定,为基层税务部门执法指明了方向。如针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裁量基准》按照违法情节,分成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等五种情形,根据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的处罚结果。2019年,浙江省税务系统又专门针对纳税人逾期未申报行为处罚裁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年度内逾期未申报行为的次数作为判断情节程度的标准。包括:年度内首次发生逾期申报,且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年度内逾期未申报不超过4次的,第1次发生处100元罚款,第2次发生处200元罚款,第3次发生处400元罚款,第4次发生处800元罚款。逾期未申报首次发生且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不计算在发生次数内。年度内逾期未申报超过4次的,属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均含本数)的罚款。用量化的方式实现了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平、公正。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以便税务机关如实掌握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从而对整体经济形势作出预判,对下一步的收入分析与预测具有重要意义。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逾期未申报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均规定了纳税人逾期未申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有效激发纳税人市场活力,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均具有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路桥区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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