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口径
北京税务
【北京税务】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可以补盖一个吗?
留言时间:2020-05-11
我公司收到一张发票,对方发票专用章不清晰,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吗?
12366北京中心答复:
您好,如开票方为北京市企业,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重新开具。
黑龙江税务
【黑龙江税务】发票章
留言时间:2020-03-25
开发票时发票章没有盖清晰,可以在旁边再加盖一个吗?
黑龙江省税务12366答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河南税务
【河南税务】发票专用章加盖两次
留言时间:2020-05-11
您好!对方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加盖了2个发票专用章,请问这个发票需要退回对方单位重新开具吗
河南省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第二章 增值税发票开具基本规定 第一节 纳税人开具发票基本规定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五、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十五、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十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山东税务
【山东税务】发票上发票章加盖不清楚,在旁边补盖一个能不能正常使用?
留言时间:2020-01-21
请明确解答可以或不可以,如有明确条文请列示,谢谢
山东省税务局: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发票专用章
留言时间:2020-01-15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专用章没盖清晰,可以在旁边重新盖一个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9年7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广西税务
【广西税务】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晰,是否可以在不影响票面信息的情况下补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
留言时间:2020-10-26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加盖不清重复加盖的发票,收票方有权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笔者建议,对于大金额的发票,若出现发票专用章不清晰等情况,最好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发票。
好在未来不再会有这方面烦恼。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的第1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来源:建筑财税频道 李志远整理
2016年12月的解答
大连国税答疑
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泰安国税和宁波国税
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给宁波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宁波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
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跟宁波的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
深圳国税
深圳国税: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小陈税务说
实务中建议,强调是实务的角度,惹不起可以躲得起!!
金额较大、供应商名录的,建议换票!
金额较小的,换票成本较大的(如外地住宿费),暂时不换!
发票管理制度明确,不允许盖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报销!
顺便说一下
收到一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能用吗?补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可有效?
答:不可以
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不可以
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
答:都不可以,补盖也不行。
一句话,除特殊情况以外,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其中特殊情况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规定第一条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规定: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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