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是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计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属于税基式优惠,对纳税人影响较大。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作了修改,并涉及加计扣除优惠的变化:一是首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有两个加计扣除比例;二是首次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之外,增加两个加计扣除项目。相关纳税人应关注这两点变化,做好加计扣除事项的申报工作。
2022年前三季度,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其他企业(非负面清单行业)为75%。《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因此,其他企业2022年前三个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75%,第四季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28号公告第二条同时规定,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例如,2022年,甲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8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4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80×75%+40×100%=100(万元);若甲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甲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更为合适。那么,甲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2,即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其他企业)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4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8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1000000。
再如,2022年,乙公司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2022年前三季度发生100万元,第四季度发生20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00×75%+20×100%=95(万元);若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则2022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20×3/4×75%+120×1/4×100%=97.5(万元)。
显然,乙公司选择按比例计算更为合适。那么,乙公司在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时,应在第50行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填入代码121,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按比例计算,在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中填写1200000,l1.1行其中:前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300000,在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中填写900000,在第51行九、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填写975000。
原标题: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提前测算,看看哪种方式更划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3年02月03日 版次:06 作者:马泽方 张鼎新(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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