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

日期:2023-02-25 16:34:5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拆除vie架构:各项业务不能割裂处理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对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的政策支持,不少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希望回归境内上市。为满足合规要求,一些境外上市公司曾搭建了vie架构。但在寻求回归境内上市之路上,拆除vie架构往往是关键一步。通常情况下,vie架构的拆除较为复杂,步骤较多。笔者建议上市公司在拆除vie架构时,应当仔细梳理业务步骤、分析交易实质,考虑各项业务之间存在的逻辑关系,合理确定计税基础。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6月,a公司以23亿元人民币在境外设立了全资子公司甲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并通过甲公司以现金方式吸收合并了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100%的股权。a公司和b公司及二者的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b公司存在如下vie架构:b公司直接持有境内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称wfoe)100%股权,wfoe通过与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签订一系列协议,对c公司进行协议控制。假设b公司除了控制wfoe外,无自身经营业务也无其他经营实体;wfoe除了协议控制c公司外,无自身经营业务也无其他经营实体。

根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合并协议》,本次收购价格为2.75美元/股,假定购买日b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6884.55万美元(包含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下同),由此确定的收购总价款约为36884.5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亿元。同时,作为上述交易的先决条件,a公司将在合并交割前,以双方事先约定的对价(支付名义价格,假定其为1万元人民币)完成对c公司100%股权的收购。也就是说,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与a公司以名义价格合并收购c公司,这两项交易互为前提。收购完成后,b公司从纽交所退市并在海外注销,wfoe和境外甲公司也将清算。最终,a公司控制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收购前后的股权架构如图所示。

会计处理

梳理整个交易路径可以发现,a公司通过设立境外spv甲公司收购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与a公司收购国内经营实体c公司为一揽子交易,a公司的最终目标就是获得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

由于a公司、b公司及二者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a公司收购b公司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具体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人民币):

1.a公司用23亿元人民币在境外设立spv甲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23亿元

贷:银行存款 23亿元

2.甲公司吸收合并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假设b公司的负债为0。

借:资产 23亿元

贷:银行存款 23亿元

3.a公司购买国内经营实体c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万元

贷:银行存款 1万元

4.解除wfoe公司和c公司的协议控制关系。

解除wfoe对c公司的协议控制时,b公司的合并范围不再包括c公司。此时,甲公司在吸收合并b公司时所取得的净资产公允价值,已经扣除了c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这样的收购设计安排,使甲公司成为a公司收购b公司的通道。形式上,a公司以实际价格23亿元收购b公司、以名义价格1万元收购c公司;实质上,a公司以付出实际价格23亿元为代价,获得了c公司的100%股权。当清算甲公司时,a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投资转记为对c公司的投资。

a公司对纽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的私有化成本,就是买入境内经营实体c公司的成本。因此,需要将a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成本转作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成本,以充分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23亿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甲公司 23亿元

假设a公司的收购总价款大于购买日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看,由于a公司收购b公司和c公司属于一揽子交易,a公司应从整个交易角度来确认商誉,将a公司实际发生的交易合并总成本23.0001亿元人民币(境外支付23亿元、境内支付1万元)与收购对象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而不是将交易分割为甲公司收购b公司、a公司收购c公司来分别确认商誉。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a公司与b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最终方控制且该控制是非暂时性的,则a公司收购b公司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a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在税务处理方面,a公司出资23亿元成立境外甲公司,a公司持有甲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23亿元。

甲公司吸收合并境外上市公司b公司,以现金23亿元作为对价支付给b公司原股东,然后注销b公司,甲持有wfoe全部股权。此时,b公司原股东涉及间接处置境内wfoe股权的业务,应综合考虑b公司原股东在我国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有住所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或非居民个人)、相关税收协定和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税务处理。b公司注销时,b公司的账面资产和负债将转为甲公司的资产和负债。由于b公司除了控制wfoe外,无自身经营业务、无其他经营实体、无负债。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资产主要是wfoe的全部股权,计税基础为收购价款23亿元。

根据《合并协议》,a公司出资1万元收购c公司100%股权。同时,wfoe与c公司终止控制协议。终止控制协议后,wfoe可以注销清算,a公司实际控制了c公司,最终甲公司也可注销清算。如果仅从法律形式来看,wofe注销清算时,由于股权价值不复存在,甲公司需确认投资损失23亿元。甲公司注销时,a公司可以收回的金额为零,应确认处置甲公司股权形成的投资损失23亿元。此外,按照合同对价,确定a公司取得c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万元。但是,按照这样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明显缺乏公允性,与此次交易的实质不符。

实质上,a公司出资23亿元成立甲公司,甲公司再向b公司原股东支付23亿元以间接取得wfoe,进而控制c公司。这一系列交易,是a公司以1万元取得c公司100%股权的前提。因此,不能将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与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割裂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笔者认为,综合考虑两笔业务,a公司取得c公司100%股权的成本应为23.0001亿元。甲公司清算注销,a公司不确认投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vie架构中,境内经营实体的股东通常也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权。以本案为例,c公司的股东转让c公司股权取得的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b公司股权转让价款,按照对b公司的持股比例为基础计算;另一部分是转让c公司股权的收入,即1万元。

思考

从a公司的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拆除vie架构往往需要经过多个步骤,涉及多项业务。在税务处理时,如果将各项业务割裂开,很可能出现并购方提前确认巨额资产损失,同时并购方取得境内实体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明显不合理,违背以实际成本确定计税基础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根据经济实质将各项业务合并分析考虑。

对于一揽子交易的股权转让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需要关注股权定价是否公允,以免存在通过拆分价款将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至低税负主体,进而少缴税款的嫌疑,引发纳税调整的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高金平(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

■链接:什么是vie架构?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构,即可变利益实体,也称协议控制,是境内主体为实现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种方式。常见的操作是,境外上市实体在境内设立全资子公司,该全资子公司不实际开展主营业务,而是通过协议的方式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和财务,使该运营实体成为上市实体的可变利益实体,达到境外上市实体与境内运营实体相分离的效果。

在实操过程中,通过控制协议将境内运营实体的利益转移至境外上市实体,可以使境外上市实体的股东(即境外投资人)实际享有境内运营实体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又可以规避境内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的外资比例限制,实现最大程度融资。

实践中,新浪、百度、网易等不少赴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都搭建了vie架构。


2021年7月的解析

vie架构解体式回归模式及其税收问题探讨

vie架构解体式回归是古老师提出的一种设想,是指企业在行业特殊监管限制下发生盈利模式颠覆和去资本化的变化,使得vie架构因解除业务协议控制关系,从而引发境外上市公司整体价值泡沫化、股价泡沫化,境内经营实体经营业务停滞发生分立拆解退出等企业跨境vie架构的解体情况,并最终回归为一个境内非上市实体的现象。

导致出现这种新的回归模式的原因是,近日两办发布双减意见引起教育培训行业境外上市vie架构震动。这种级别的市场震动很可能使当前vie架构回归模式出现,除体面式回归、惨烈式回归两种主流回归模式外的第三种解体式回归模式。在这三种模式中,前两种是受控的回归模式,第三种是非受控的回归模式。研究vie架构解体式回归模式后,比较意外的是,这种新的回归模式有可能是vie架构三种回归模式中对我国税收风险影响最小的一种。

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搭建的简要示意图如下:

图片来源:《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和国别报告准备与审核实务指南》

1.传统vie架构的两种回归模式

vie架构回归主要指从美国股市退市计划回归国内a股或港股上市。传统情况下vie回归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是体面式回归,即能够从美国股市私有化退市再到中国境内a股或港股上市,这类回归代价很大,除了支付高额的私有化对价以外还有可能面对美国股民的集体诉讼风险,但是不管怎么说还是回来了,回归后还能继续在其他资本市场融资。这类回归方式的代表是中芯国际回归a股科创板上市以及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从美国股市退市等,由于这些企业属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企业,因此受政策支持回归比较顺利。

二是惨烈式回归,这类vie架构回归国内或香港资本市场,通过借壳上市等资本运作,回归代价更大,即便回归后也不受资本市场看好,逐渐淡出大众视野,比如暴风影音。

2.解体式回归产生的逻辑

目前随着双减意见发布,诞生了第三类vie架构回归模式,即解体式回归模式,由于文件规定学科类培训机构一律不得上市融资,严禁资本化运作;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违规的,要进行清理整治,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等重大监管原则。对此市场反应强烈,见下图所示:

在双减新规约束下,原有回归模式不再可行,主要原因在于:

(1)私有化资金来源断绝

新文件禁止学科培训类企业未来继续资本化运作,因此很难筹集vie私有化的资金。以往有境内外投资者愿意组成私募基金投资退市vie企业是因为未来有可能继续上市,现在退市后绝不可能再上市,投资人还愿意继续为私有化买单吗?即便vie企业有余钱,私有化以后什么也不能做,所以也不太可能自己买单。

(2)盈利模式经营逻辑发生颠覆

新文件要求做好培训广告管控,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并且高中阶段培训也要参照执行。培训行业没有广告就没有营收增长,此外还要求非营利化运作,这些限制导致以前对学科培训类vie上市公司的估值模型发生了根本性颠覆,甚至未来是否还有必要经营都成了问题。

3.解体式回归的可能操作

探讨解体式回归模式的影响需要分析这类回归模式的基本操作方式,目前能考虑到的大概有以下三种可能性。

(1)直接解除协议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由于学科培训类vie架构上市公司没有能力私有化融资、甚至没有动力回购解除vie协议,导致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这类vie架构企业以某种理由直接解除vie架构各项控制协议。这种直接解除协议控制的操作,参考上图中的vie架构仅剩境内wofe这个空壳,进而境内vie经营实体不再被纳入境外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导致开曼上市公司回归空壳本质,价值泡沫化,反映在股市上就是上市公司股价泡沫化。这在美国会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可能比较复杂,古老师不是资本律师对此不能轻易做出结论。

从税收问题上看,这种操作直接导致境内vie实体与境外失去关联关系,直接变成一个普通的境内公司,税收上在现有政策范围内不会产生明显后果。

(2)境内企业重组后变更协议控制范围

有些境外上市的vie中概股是综合类教育培训机构,不仅有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的学科培训,还有成人教育类或大学培训类业务,比如公考、考研、托福、职业培训等。这类培训业务目前看不属于双减意见严控范围。因此这类vie上市公司很可能会采用剥离、分立等方式,重组境内学科类培训业务,使非学科培训类业务继续在美国股市上市。但是这样一来上市公司的收入就会大减,仍然会导致整体估值变化。这类操作,仅涉及境内实体的企业重组业务,属于现有税收政策规范范围内。

(3)在解除协议控制前转让境外股权

如果vie企业决定采用直接解除境内协议控制关系这种做法,那么从投资者角度看很可能希望在股价泡沫化之前转让股份减少损失。这时就有可能出现较大规模的境外上市公司层面的股权转让交易。这个问题有可能会产生vie税收风险问题,本文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4.vie解体式回归税收问题总结

由于vie企业发生解体式回归时,可能不存在以往回归模式下的资本运作条件,因此很有可能只是一种法律关系层面的变化,所以不涉及境内经营实体的变化,这是解体式回归模式与以往回归模式的不同之处,这就导致其发生税收风险的可能性反而相对较低。但是这种回归模式目前仅是一种设想的情况,并未发生真实的案例,所以具体情况还有待实践验证。

来源:跨境税收 本文作者介绍:古老师 系北京财税实务专家


2017年9月的解析

vie架构下股权转让不能随便税

某日,罗总经过一番纠结,决心弃江山忘天下,把自己创建的互联网v集团100%卖给某a股上市公司。经过几轮的谈判,最终的交易价格确定为30亿元。因为公司是vie架构,所以双方确定的最终交易方案是:买方在境外从罗总的开曼公司手里收购wfoe的母公司香港公司,同时在境内直接收购vie公司。

谨慎起见,罗总请了专业评估机构对wfoe和vie公司分别进行评估。一番沟通之后,评估师心领神会地给vie公司估值3个亿,但是罗总看了最终的评估结果,心里还是不踏实,想到自己的创业好基友严总前不久也是因为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与税务机关进行了多次亲密接触,费时费力最终还补了一大笔税款,罗总决定还是请税务专家帮忙看一下。

罗总立即拨通了叶律师的电话,简要说明情况后,叶律师一语道破,这个问题其实可以一分为二啊,首先我们需要讨论vie的名义或者实际股东有没有变化,也就是说究竟该不该对vie的转让单独定价并交易;其次,如果分成两个交易来看,这就变成个转让定价问题啊。vie和wfoe的单体估值是在集团内对价值的划分,这样的价值划分还要考虑历史、现在和将来vie和wfoe之间的定价安排。罗总啊,这种税企容易产生不同理解的重大交易,建议从法律和实务两个层面详细评估一下,再与税务机关进行预先沟通,否则未来很可能被税务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啊。再说买方是上市公司,文件披露后想藏都藏不住了。而且涉及到两个不同地点的国税和地税,对税务机关间的立场冲突要好好拿捏,否则还会有双重征税问题。

罗总频频点头,但是听得有点云里雾里,那么如何按照转让定价的方法估值呢?叶律师继续解释道,从理论上需要考虑wfoe和vie对集团整体价值的创造和贡献比例,包括核心的人员、技术、市场、牌照等因素。尤其像你们公司的情况,wfoe是软件企业并且拥有大量无形资产,vie也是高新技术企业,除icp牌照外也有一定的无形资产,分析过程往往就更为复杂啦,你懂的。而且还要提醒你一下,这年头税务机关都非常较真儿,你还得看看你的开曼公司是否会认定为税收居民或者被反向穿透啊。

罗总虽然听得有点懵,但是马上意识到了之前的想法太简单了。想到这,挂了电话后,罗总飞快的给叶律师发了条微信:这周什么时间空,咱们见面吃个饭吧。

来源:菜花来了 作者:bye 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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