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被扣个人】所得税,归还时可以退税吗?

日期:2023-03-01 13:47:0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问题内容:

  自然人甲于2020年12月1日向其投资的乙公司借款1000万元,未在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甲在2021年5月23日归还了该笔借款。根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和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请问:

  1.乙公司是否应当在12月31日代扣甲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200万元?

  2.年底未归还,但实际借款期限不足6个月,是否属于期限超过一年?

  3.已代扣代缴,甲归还了该笔借款,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复机构:河北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年5月24日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秦皇岛市局个人投资者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请示的批复》(冀地税函[2013]68号)规定:一、个人投资者归还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一年以上借款,已经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或在以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款中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晶晶亮读后感】

  网友之所以提出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主要是基于以下规定:

  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规定和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是有明显区别的,158号文只强调年底未归还,没有说期限超过一年。

  两个文件看似有点冲突,实际如何执行呢?河北税局的态度已经很明确了,按财税〔2003〕158号文件执行,为什么这样?其实不难理解。

  国税发〔2005〕120号强调的是:某种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并不是说只有这种行为需要征税。这里提到的有关借款征税的规定,指向的就是财税〔2003〕158号,所以不需要纠结借款期限的问题,就以年度终了未归还未用于生产经营来判断即可。

  比较有突破性的是第三个问题,河北税局明确回复了如果投资人后续归还了借款,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退还或抵扣。对于河北的股东们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值得高兴的规定。

  总局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其实也有很多地方是不退税的。

  该不该退税呢?退税,合乎情理,但很容易被利用,可能会导致这个反避税的政策文件形同虚设,孰是孰非,其实很难下定论。


  2012年5月的解读

股东向企业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近期,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电话咨询股东向企业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具体情况为:企业股东于今年年底向企业借款,约定明年初再归还借款,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希望能得到税务机关帮助,尽快明确上述问题。

  对此,12366查阅了相关文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上述两个文件中,对于借款期限的界定不统一,一个是以纳税年度为限,不论使用时间的长短;一个是以具体使用时间满一年为限。因此,对借款期限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无相关文予以明确。

  鉴此,我中心向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明确答复:

  根据发文时间的先后顺序和工作的合理性角度出发,应按国税发[2005]120号的规定执行,即个人投资者借款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以借款时间是否超过一年为界定标准。

  来源:广西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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