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若】干问题

日期:2023-03-03 13:55:11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政策依据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是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但由于规定过多,变化频繁,企业用时若概念不清,研究不透,适用错误,不仅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相仅会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税收风险,现将相关政策归集整理,希望能对那些需要享受而又能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企业有所帮助。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实施时已有相关的规定,其后陆续也出台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在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废止了。

  财税[2015]119号文件成为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一个基础性文件。文件对什么是研发活动,什么费用能扣,什么费用不能扣,什么行业能加计扣除,什么行业不能加计扣除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财税[2015]119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划。进一步明确了研究开发人员范围、研发费用归集、特殊收入的扣减等内容。

  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公告对研发费用范围做出了调整,同时废止了2015年97号公告的部分内容。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要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对居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同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出台了《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了75%。

  2021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将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从2021年延长至2023年。

  同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将制造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比例提高到了100%。

  二、内容

  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税收政策,从2015年至今,在具体内容上做了三次调整。

  第一次(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第二次,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之前,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三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概念

  税收优惠是针对研发费而制定的,因此在适用优惠政策时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研发活动,如此,才能搞清研发费的内涵与外延。财税[2015]119号文件,对研发活动的定义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从该定义来分析:

  首先,研发活动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均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所定义的研发活动的主体;

  其次,研发活动的目的是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第三,研发活动的手段是创造性地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第四,研发活动的标准是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工艺。

  第五,研发活动的特征是持续性的,具有明确目标的。

  第六,研发活动是系统性活动。

  只有具备了以上六点的活动才属于研发活动,为了进一步明确研发活动的范围,财税[2015]119号文件又列出了不属于研发活动的负面清单:

  1、产品(服务)的常规升级;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

  3、商品化后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等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研或管理研究;

  6、常规性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护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四、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首先要扣除的就是人员人工费用。在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中,要搞清楚是哪些人员?哪些人员的哪些人工费用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

  首先,我们看看在企业的研发活动中哪些人员属于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人员。

  按规定,在企业研发活动中可以加计扣除的人员是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其次,我们看看这些人员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有哪些?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有:

  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3、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的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直接投入的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除了需要从事研发活动的研究人员以外,还需要对研发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动力、水、原材料等等进行直接投入,这些直接投入的费用属于加计扣除的范围。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4、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如果租入的仪器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的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的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的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之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