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税扣除政策或许比提高【免征额更】接地气

日期:2023-03-10 15:19:34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每到这个特殊会议,就会有人建议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目前5000元的免征额从2018年10月开始执行,按照财政部部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基本减除费用(免征额)调整至5000元,总体上(纳税人)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如果真能将免征额再次提高,工薪阶层尤其是中高收入的工薪阶层肯定是拍手称好。但一项法律的颁布和实施,不可能朝令夕改。目前实施的个税法从2019年开始实施到现在也就2年多的时间,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建议再次修订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和提高免征额(修订法律)相比,完善现有的扣除政策(完善法规)会更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以专项附加扣除的赡养老人和大病医疗为例,我们来分析一下现有扣除政策存在的弊端。

  一、赡养老人

  【案例1】张三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两人的父母均已超过60岁,张三一人工作,年薪30万元,无其他收入。妻子全职在家抚养孩子。

  张三每月负担三险一金5500元,赡养父母每月扣除2000元,无其他扣除事项。

  按照现行的政策,张三赡养岳父母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张三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0000-60000-66000-24000)×20%-16920

  =13080元

  如果将现有的赡养老人扣除政策扩大到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也就是说不仅赡养自己父母的支出可以扣除,赡养公婆、岳父母的支出也可以扣除,则本案例中,张三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张三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赡养老人)

  =(年综合所得-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0000-60000-66000-48000)×10%-2520

  =10080元

  扩大扣除范围后,张三全年可节约个人所得税3000元(13080-10080)。

  二、大病医疗

  【案例2】李四和妻子都是独生子女,李四一人工作,年薪30万元,无其他收入。妻子全职在家抚养孩子。李四每月负担三险一金5500元,2020年李四一家三口均患有大病,每人发生符合要求且由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均为12000元,无其他扣除事项。

  按照现行的政策,计算李四的个人所得税时,由于一家三口每人的医药费用都没有超过15000元,所以李四一家发生的医药费不能在李四的个人税前扣除。

  李四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综合所得-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0000-60000-66000-0)×20%-16920

  =17880元

  如果将现有的大病医疗扣除政策扩大到以家庭为单位计算,也就是说15000元的扣除起步线不是按个人,而是按家庭计算。则李四在计算全年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在税前列支21000元(36000-15000)的大病医疗费用。相应李四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李四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大病医疗扣除额)

  =(年综合所得-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00000-60000-66000-21000)×20%-16920

  =13680元

  扩大扣除范围后,李四全年可节约个人所得税4200元(17880-13680)。

  三、小结

  无论3000元,抑或4200元,节税额占张三和李四全年收入的比例都不高,即便政策不调整,张三也不会放弃赡养岳父母的义务,李四也不会放弃保障家人身体健康的责任,但若能将扣除政策扩大到以家庭为单位(从这两年的个税扣除实践看,技术上实现应该不会有太大障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将会更加符合实际、更有大道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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