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录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日期:2023-03-11 17:16:37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网友:我公司为安徽某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2月份招录11名重点群体,均持有《就业创业证》,与之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我公司2月份应纳增值税2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0元、教育费附加60元、地方教育附加40元。

请问:我公司如何申报2月份的增值税及附加?

【品税阁解析】该单位招录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皖财税法〔2019〕183号)

二、政策适用主体

1、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政策内容

1、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7800

3、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四、政策执行期限

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纳税人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项政策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五、办理流程

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重点群体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2、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30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申报如下:

六、申报表填列

1、先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

2、申报2021年2月份增值税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免性质代码:

(1)010136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1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3、填写附加税(费)申报表

减免性质代码:

城建税:(1)000701361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007013613|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1)0061013610|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061013611|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1)0099013603|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2)0099013604|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

【拓展案例】:扣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环节)

品税阁公司于2020年1月招用了3名属于重点群体的建档立卡贫苦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度享受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减共计14000元,2021年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纳所得税额为7000元,2020年度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9000元。该公司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应填写如下:

品税阁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7000-7000-9000=-9000元。该公司可以申请9000元企业所得税退税。


2011年5月的解读

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可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对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了税收优惠,很多企业由此尝到了甜头。也有企业提出疑问,例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长安物业服务公司吸纳了10名下岗失业人员,3年税收优惠尚未享受完毕,2011年又陆续招收了15名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员工,是否还能继续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对于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享有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长安公司原招录10名下岗失业人员,3年可享有12万元税收优惠,若其新招录的15名员工符合条件,则其3年还可享有18万元税收优惠。

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应按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原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就业失业登记证》为确定企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法定凭证,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不仅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还包括:①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②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③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企业招录上述符合条件人员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规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相应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然后,具有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及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的企业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对于以后年度以当年新招用人员计算,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上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

因此,长安物业公司新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原招收符合条件的员工税收优惠未享受期满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王利生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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