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征收率3%与1%的差额部分的税款去了哪儿?大家很关心,笔者不才,斗胆举例说明如下。若有异议,欢迎拍砖!
假设甲企业为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缴纳增值税,2020年3月的月含税销售额为20.6万元。问:甲企业3月应该缴纳多少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甲企业3月应申报增值税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20.6/(1+1%)=20.396(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售额*1%=20.396*1%=0.20396(万元)
所以,甲企业3月应该缴纳2039.60元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其分母中的征收率为1%,而不是3%,也就是说,从静态看,上述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为(减按)1%,其中减征的2%税款,实质上是减给购买方,而不是销售方。销售方从购买方收取的是按1%征收率计算的税款,压根儿不能收取减征的2%税款,因此,给予2%的减征税款不可能包含在销售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中,当然,也不存在将给予2%的减征税款作为其应税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另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从3%降为(减按)1%,其销售同质同量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如果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因素的影响,仅仅考虑购销双方议价能力强弱的影响,其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会发生如下变化。
仍以上述甲企业为例,征收率从3%降为(减按)1%后,其含税销售额区间为[20.20,20.60]万元,应纳增值税额区间为[0.20,0.20396]万元。如果销售方绝对强势,则减税红利由其独享;如果购买方绝对强势,则减税红利由购买方独享;而大部分情况下,则是减税红利由购销双方共享。上述销售方享受的减税红利,在形式上已经体现为销售额,而不是税额。
特例:当购买方是需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为了便于结算以及购买方抵扣,往往要求销售方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另外,有人问,销售方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开具3%征收率的普通发票行不行?笔者认为,既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答复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那么,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申报纳税并开具3%征收率的的普通发票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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