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的建议书
司法部法治督察局: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删除原第三十三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的部分,彻底废除了减免税行政审批制度。
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规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内容已经完全过时且违反修订后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急需国务院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但财政部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未能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第三十七条的要求及时修改,致使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11月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上发布《9项核准类税收减免如何办理》(网址http://www.gov.cn/fuwu/2019-11/07/content_5449638.htm)税收减免核准事项显示:国家税务总局将3项土地增值税法定免税事项列为核准审批项目(第7项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 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第8项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第9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要求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和减免税申请报告,并称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继续变相行政审批。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69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公司要求审查后立即改变财政部部门规章《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以减少各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混乱现象。
请审查!
贵州宋显国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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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建议书以书面建议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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