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活动的三大特性(志愿服务活动的基本理念)
1、自愿性:自愿性是指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做出判断,不受他人强制和胁迫。出于个人义务、工作职责、法律责任从事的行为,不属于志愿服务。
2、无偿性:无偿性是指志愿服务属于无偿行为,志愿服务的提供者从事志愿服务行为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
3、公益性:公益性是指志愿服务必须指向公共利益。
一般是指志愿者组织、志愿者服务社会公众生产生活和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行为。或者说,志愿服务泛指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邻居、社区、社会提供非盈利、无偿、非职业化援助的行为。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
2017年6月7日,《志愿服务条例》经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17年8月22日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志愿服务条例》指出,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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