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以下有A企业的部分员工(B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额1000万)及大股东(B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额200万)共同出资设立了B有限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几名自然人创立A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直接持有A企业12%的股权,认缴资本1200万,与B合伙企业合伙份额一致.]
现因A企业进行融资,引入C投资企业增资,同时,B合伙企业中的一位员工甲意愿转让间接持有的A企业2%的股权,在形式上实现方式为:1、B合伙企业溢价转让A企业2%股权给C投资企业(作价400万转让200万认缴额给C投资企业);2、B合伙企业员工甲出资减少对应的2%(B合伙企业合伙份额由1200万减少为1000万);
请问:1、B合伙企业转让A企业股权时,是否应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其中溢价部分是否应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2、B合伙企业收到股权转让款后,扣除个税部分后全部支付给了员工甲,对于员工甲收到的这笔款项,是否作为股息红利缴纳个税?这样操作是否有什么问题,因为B合伙企业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存在,对于员工甲意愿转让通过持有B合伙企业的股份而间接持有的A企业的股份是否可以认为是员工甲单独缴纳个税而无需分税到每位合伙人?
个人意见:1、因B合伙企业持有A公司股权主要目的是投资增值,建议计入金融资产,而不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2、B合伙企业转让A的2%股权,收益分配按B合伙企业约定分配方面进行分配,约定不明的,按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进行分配;3、员工甲经合伙人决定可以退伙,退伙按合伙协议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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