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如何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增加企业发展后劲,国家及省、市财政部门在企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贴息、补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
(1)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形式支持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该项目的工程成本;企业在非项目建设期受到的有关贷款贴息,应冲减企业财务费用,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采用资本金投入形式的,企业应在"实收资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收到高新技术产品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计入"资本公积"项目,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专项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等资本性支出.
(3)对于国家拨入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企业收到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开发补助经费等财政拨款,在有关项目完工清算,并按规定核销有关费用后,形成资产的部分转作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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