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离婚纠纷中,父母双方因教育理念发生分歧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屡见不鲜。在育儿路上,不少父母希望通过“鸡娃”让孩子成为人上人。学习成绩也许可以“鸡”出效果,但孩子的身心健康可不是光有套路就行。
父亲“鸡娃”心切
紧了成绩 松了亲情
人物关系图
小张是一名初中生,父亲张某和母亲陈某离婚后各自再婚,再婚后未再育,小张主要跟随父亲及继母居住,小学期间曾随母亲及继父居住过一年。父亲性格暴躁,做事十分固执,渐渐地小张变得孤单和悲观,不愿意与父亲沟通。父亲的逼迫让她抗拒学习,虽然学习成绩尚可,但在生活中经常出现悲观、失望等负面情绪。她时常回忆起和母亲、继父共同生活的时光。想起母亲的温柔体贴和继父的幽默风趣,小张抑制不住内心的冲动找到母亲陈某,表明自己想和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陈某了解到女儿的遭遇后将张某诉至法院。
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
良好的家庭教育应张弛有度
原告陈某诉称:
经济方面,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能力供养女儿;在家庭教育上,自己与现任丈夫均从事教育培训行业,也能给小张提供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相比之下,被告在小张的学习和生活上过于苛刻,忽略了小张的身心健康,导致小张经常产生负面情绪,请求判令变更小张的抚养权。
被告张某辩称:
自己从事自由职业,有充分时间陪伴、培养小张,小张的继母也是小张就读学校的优秀教师,被告及继母能给小张更充分的教育资源,且目前来看,已经让小张的成绩有了大幅度提升。小张正处于青春期,很多想法是感性大于理性的,不应该轻易改变目前的生活状态。
诉讼中,原告、被告的配偶均表示愿意与小张共同生活,也支持小张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保持必要的亲情联络。法院也向小张单独了解情况,小张表示,虽然继母是很优秀的老师,对自己的学习有帮助,但认为和母亲共同生活后,教育资源并不会当然缺失,自己经过慎重考虑,自愿与母亲共同生活。
法槌敲响时
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首先,就子女意愿而言,小张就读初中,已经能够清晰、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想法与主张。诉讼中,小张明确表达了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的强烈意愿,并说明了理由,系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应当予以尊重。
其次,就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而言,原、被告的教育方式和理念截然相反。原告是以快乐学习为目的的教育方式,培养孩子适度的独立生活能力,而被告则采取较为刚性的教育方式,一方面确实带领孩子完成了从普通到优秀的成绩转变,但同时也导致孩子内心对应试型的刚性教育存在强烈的抵触、反感情绪,还对生活产生了悲观态度。
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发,还是应当培养其自主学习、热爱学习的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步入青春期的小张,本就更加渴望被尊重、被理解,但被告多年严厉的教育方式,造成小张无法感知来自父亲的温情,也对学习失去了热情。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最终判决小张随原告共同生活更为适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官寄语
在本案判决生效后,法院也多次联系关心小张是否持续得到家庭的细心呵护和继续受到良好的教育。几次电话回访,小张都表示对目前的生活状态很满意,能够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何才能育儿有方,是每个家庭,甚至全社会普遍关心关注的问题。结合本案,法官提示,无论何种家庭教育方式都应当松弛有度。紧了成绩,松了亲情,往往适得其反。我们理解为人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那份期盼,但无论哪种爱,都不应扼杀孩子的天性,而是在爱的浇灌下,帮助孩子养成包括乐观向上、勇往直前在内的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
最后,闵法君更想用诗人纪伯伦的《你的孩子,其实不是你的孩子》与各位父母共勉,“你可以给予他们的是你的爱,却不是你的想法,因为他们有自己的思想。”给孩子更多的爱吧,让这份爱成为他成长道路上的光,让这份安全感帮助他对抗一切困难与挫折,走好他的人生路。
来源 | 上海闵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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