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成本核算对象如何确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13]17号)第十三条规定,房地产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一般按照开发项目、综合开发期数并兼顾产品类型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计税成本对象的6个确定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成本差异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和权益区分原则.
根据以上成本核算对象确定原则,房地产企业应结合项目开发地点、规模、周期、开发产品处理方式、功能设计、结构类型、装修档次、施工队伍等因素和管理需要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休成本核算对象.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1、单体开发项目、一般以每一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单项开发工程为成本核算对象.
2、成片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以各期为成本核算对象.
3、在同一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开竣工时间相近一由同一施工单位施工或总包的群体开发项目,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4、开发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成本管理的需要,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位或周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5、同一项目有裙楼、公寓、写字楼等不同功能的,在按期划分成本核算对象的基础上,还应按功能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6、同一分期有高层、多层、复式等不同结构类型的,还应按结构类型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7、独立编制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的配套设施,不论其支出是否摊入房屋等开发产品成本,均应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8、只为一个单体开发项目服务的、应摊入开发项目成本且造价较低的配套设施,可以不单独作为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单体开发项目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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