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是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的法律关系可以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来说形容。然而,这种法律关系在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中还是有待斟酌的,由此引发的涉税事项也值得思量。
公司制基金是投资经营,还是受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均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有公司制,也有合伙制形式。该类型的基金通常以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形式出现。在我国,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担任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
按照公司法精神,基金管理人可以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设立以投资为主营业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当然,管理人也可仅直接或以子公司方式承接管理委托,即受托管理基金。
管理人收入来源有哪些,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如何列支
依据现行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规定,基金管理人取得收入主要包括了管理费收入、咨询费收入等几部分收入。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管理人对基金产品操作管理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中的基金管理缴税;对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下的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和鉴证咨询服务缴税。
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可以在计算基金对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基金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凭借其支付给管理人的管理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公司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运营阶段要不要不要缴税
公司制基金在募集环节无印花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影响。运营阶段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以受托管理方式运营基金
基金管理人以受托管理方式运营基金主要包括管理费收入及咨询费收入。
在管理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管理费需要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咨询收入等应作为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设立运营基金
基金管理人以投资管理公司参与设立方式投资环节取得的应税所得主要包括利息、股息以及混合投资收益。
基金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收取的收益为具有保障本金的投资收益,相关收入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其取得的股息分红,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在合伙企业层面无所得税的影响,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先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投资环节如基金从被投资公司的原有股东收购公司股权,基金需要就其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中股权收购价格按照“产权转移书据”适用0.5‰的税率贴花。
基金管理人退出环节要不要缴税
基金管理人退出环节也分两种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退出基金
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运营基金,在基金退出环节,如根据投资协议的约定会收取一定金额的业绩报酬,一般在投资者收回全部投资后,按资本增值的20%计算业绩报酬的金额,收取的业绩报酬一般以浮动管理费的形式由基金支付,作为其提供管理服务收取的管理费的组成部分,一般纳税人需要适用6%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退出环节,如无业绩报酬不存在企业所得税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退出环节无印花税影响。
(二)基金管理人以投资人身份退出基金
投资人在退出环节取得的股权转让资本利得并不涉及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投资人在退出环节与股权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就其转让价款的0.5‰贴花。
投资人退出取得的收入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基金先向投资人分配项目退出产生的收入,然后投资人减持基金份额;另一种是投资人退出基金时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1.基金向投资人分配项目退出收入,投资人减持基金份额
公司撤回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第五条的规定,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人为合伙企业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在合伙企业层面无所得税的影响,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首先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2.投资人退出基金时取得财产转让所得
投资人为公司转让基金份额,通常情况下投资人直接转让基金股权,股权受让方以非股份支付的,投资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纳按照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所得税规定,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至投资人层面,根据投资者类型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规定缴纳相应所得税。
公司制基金有哪些税收优惠
公司制基金符合规定条件,基金可享受创投企业税收优惠主要是以下两号文规定: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我们应该也看到了公司制基金兼备公司制企业优点,投资者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投资风险,管理人如本身符合创投企业条件的还可用投资额抵扣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具有不小的优惠力度。然而,比起风险的控制、降低以及抵扣投资额,富有冒险家精神的投资者尤其是战略投资者似乎更在意公司制基金存在的一些问题:基金进入、退出不具灵活性,不适合合同安排;公司制基金双重课税,税负总体高于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者;同时,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额抵扣享受优惠对象仅限于法人实体,自然人个人、合伙企业投资者则排除在外,优惠对象不具有广泛性——公司制基金的这些特质比较鸡肋,不是很具吸引力,投资者反而更愿意引入现代企业合伙人制度通过投资通道从事被动的财务投资活动,让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担任gp发挥所长运营管理基金并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案例
某基金收到股东甲、乙、丙实缴出资额共计4500万元,其中甲出资为2000万元,乙出资1000万元,丙出资1500万元。该基金资金由甲基金管理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为管理,基金每年向基金公司按资产管理规模的2%支付管理费。请分析该环节基金管理人涉税问题。
【分析】
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基金支付的管理费需要按6%税率缴纳增值税
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应缴纳的增值税=4500×2%÷(1+6%)×6%≈5.09(万元)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收入、咨询收入以及业绩报酬等,应作为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基金管理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500×2%÷(1+6%)×25%≈21.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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