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新法对台商影响分析(消费税纳税义务)

日期:2022-06-07 18:04:07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城建税上升至法律形式将对大陆各地台商带来税务成本上不同程度的影响。

城建税在大陆虽是小税种,但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对各地台商影响大不相同。此次将城建税暂行条例上升至法律层级,对城建税的徵税范围、计税依据等进行了明确定义,要注意的是,若城建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则须同时纳税。

1、台湾公司或台籍个人向大陆公司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不徵收城建税

《城建税法》实施前,大陆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徵的增值税不徵收城建税等附加税费。虽然过去的《城建税暂行条例》未明确进口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是否免徵城建税,但实务中,台商在大陆对外支付款项时,为台湾公司或台籍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同时也会计算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此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对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都不徵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也明确徵税范围在大陆“境内”。因此,自2021年9月1日起,大陆台商向台湾公司或台籍个人支付权利金、谘询费、利息等款项时,仅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无需代扣代缴城建税,由于该类合同多是以税后金额签订,等同降低大陆台商的税务成本。

2、增值税免抵税额纳入城建税计徵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曾对生产型出口企业发布财税〔2005〕25号文,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徵范围,但实务中各地执行口径有所不同,例如江苏、浙江等税务机关早已执行25号文,但上海税务机关却一直未予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26号公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城建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其中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应包含增值税免抵税额的部分。目前上海税务机关已执行26号公告,意味著上海地区从事出口的生产型企业的税务成本将较之前有所提高,由于贸易公司无增值税免抵税额,所以26号公告对贸易公司税务成本没有影响。

过去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徵收城建税的申报时点要求不同,部分地区要求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免抵税额的当月就要申报城建税,但2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在免抵税额核准通过的次月申报缴纳城建税。

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28号公告《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也明确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徵依据应与城建税一致,也就是上述对增值税免抵税额计徵城建税的同时,也应徵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3、计税依据可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建税法》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按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当期未扣除完的馀额,可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要注意的是,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不是企业出口货物取得的退税额,而是符合条件企业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税额,具体政策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和2021年第15号公告,这些政策降低了留抵退税企业的税收成本,其实早在财税〔2018〕80号文就已明确,本次只是在《城建税法》中以法律形式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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