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季度预缴申报攻略(职工薪酬)

日期:2022-06-07 18:05:2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对于大多数财务人员而言,独立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比较熟悉,但是对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就相对复杂一些,经常会有人咨询,我公司分支机构,要不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亦或者总机构预缴申报要填写哪些申报表?如何计算?本文为您梳理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案例:某集团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山西、辽宁、河北有三家分公司。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实行汇总纳税,总机构没有独立生产经营部门,2021年第三季度总分机构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总分机构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年度三个分公司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数据如下表:

假设该集团公司不涉及税收优惠,且没有可以弥补的亏损,填写该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2021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如何填写?

解析

第一步: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应纳税额:

总机构应缴纳的所得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500000*50%=1250000

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500000*50%=1250000

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六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第二步:分摊各分公司应纳税额:

山西分公司:

分摊比例=

(400÷1040)×0.35+(50÷123)×0.35+(1500÷3170)×0.3=0.4188476434

分摊税额=1250000×0.4188476434=523560

辽宁分公司:

分摊比例=

(380÷1040)×0.35+(45÷123)×0.35+(890÷3170)×0.3=0.3401605297

分摊税额=1250000×0.3401605297=425201.25

河北分公司:

分摊比例=

(260÷1040)×0.35+(28÷123)×0.35+(780÷3170)×0.3=0.2409918314

分摊税额=1250000×0.2409918314=301238.75

说明: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申报表填报情况如下:

总公司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主表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分支机构需要填报主表部分数据以及报送总机构填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山西分公司:

辽宁分公司:

河北分公司:

总分支机构常见申报问题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分支机构是否必须在总机构申报成功后才可以申报?

答:是的。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八条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

2、总机构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若下属的分支机构有一家(含)以上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申报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填报一般报表外,还需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年报适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年报和预缴申报表均适用)。

若所有分支机构均无需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总机构在申报时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一般企业”,申报要求与一般企业相同,无需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提醒:总机构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总分机构纳税人的《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总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填报《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3、对于汇总纳税的企业,分支机构亏损的是不是就不用预缴企业所得税了?

答:不是的。如果分支机构亏损,但企业汇总之后需要缴税的,分支机构仍需按总机构分配的税额缴税。

4、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从2019年7月1日起,分支机构不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了,一律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勾选已经成为灰色,不可自行判断选择。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当时选择为是否非汇总或者独立核算,按照总局答疑,都不能以自己独自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因为本身就不是法人纳税人,因此从2019年7月份申报期开始,所有分支机构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税率,需要按照25%的基本税率进行纳税申报!

提醒:按照政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总机构,总机构施行的是汇总纳税,也就是分支机构只能按照分配比例缴纳所得税,这样的话,总机构汇总申报所得税时是可以享受的,分支机构按照分配的税款纳税即可。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