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小王、小李的工资收入分别为140000元、160000元。同时,F省的小王转让一所住房500000元,由于缺乏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当地税务机关按1%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样,H省的小李转让房屋取得600000元,当地税务机关按2%的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则小王和小李的房屋转让所得在“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中如何换算年所得?2006年度小王和小李应申报的年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据此计算年所得。因此,小王和小李在计算年所得时,要将“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方法换算后与工资所得合并计算年所得 :
1、小王年所得计算
(1)小王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500000×5%=25000元
(2)小王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40000+25000=165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王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2、小李年所得计算
(1)小李转让房屋收入换算的年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年所得=600000×10%=60000元
(2)小李全年取得了工资所得和房屋转让所得:
年所得=160000+60000=220000元>120000元
因此,小李应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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