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列举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立帐簿人和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委托第三者代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1)立合同人书立各类经济合同的,以立合同人为纳税人.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和鉴证人.
(2)立据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是立据人.
(3)立账簿人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例如,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设立了营业账簿,该企业即为纳税人.
(4)领受人权利、许可证照的纳税人是领受人.领受人,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个人.例如,某人因发明创造,经申请依法取得国家专利机关颁发的专利证书,该人即为纳税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其纳税人为使用人.
(6)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应税凭证,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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