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取得的发票可否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汇算清缴时未取得发票,不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跨年发票能直接计入当年吗?能否税前扣除
问:跨年发票能直接计入当年吗?能否税前扣除?
答: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已经做了汇算清缴工作,企业需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跨年发票需要入账的当年还未做汇算清缴工作,只要汇算清缴之前取得跨年发票就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不用做专项申报.
跨年发票计入了当年费用,不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在入账当年的汇算清缴中做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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