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用于不得抵扣项目,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类型汇总(无形资产、不动产)

日期:2022-06-18 18:09:5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增值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4-29

问题内容:购入的固定资产即用于免税项目和一般的征税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如电脑这类的办公用固定资产,两部分都有用于,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按比例?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因此,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购进机器设备,兼用于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了一台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吗?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如果您购进的机器设备专用于免税项目,那么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您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9月8日

购入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否需进项转出?

问:购入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是否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购入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购入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又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无需做进项转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税务网校 2020-07-15

这项“无形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大家都知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殊规定一: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才不得抵扣,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上述项目的是可以抵扣的。

特殊规定二: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中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请看政策原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注意看括弧,一般括弧都非常重要,“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是被排除项。意思是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的进项税额是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

话说“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都包括哪些东东?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规定: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来源:老陈在线说税 2019-07-10

简易计税项目,为什么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也要尽量索取专票

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我们直接取得普票,就可以吧?

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是尽量索取专用发票。

解析:根据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时,是可以抵扣的,前提是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如果购入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的货物或服务,如果仅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原则上取得专票或普票都可,但是考虑到货物有可能中途调拨出去,如果跨纳税主体调拨,要采取货物销售一般计税方式,再加上现在很多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程度比较高,所以,还是建议,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取得专票。

综上,简易计税项目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尽量索取专票;先抵扣,不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再做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税乐刘音 朱彦秀 2021.9.7

纳税人租入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税政解析:

1、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因为全文共有8个条款,其中有6个条款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有2个条款是“自2016年5月1日起”,所以无法简单地在文件的最后写明“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只好在每条的第一句话把执行时间写出。

2、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得到与购进固定资产、不动产一样的待遇。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另外,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租入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财税〔2016〕36号文认为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

本通知将优惠政策进一步放宽到所有租入的无形资产,除36号文规定的其他权益性外,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无论是专用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一个大利好!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谢华峰 2017-12-25

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问: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能否全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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