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计提的安全费如何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相关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借:制造费用等
贷:专项储备
使用安全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使用安全储备购置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