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日常经营中经常发生的业务,但企业会计人员往往对此把握不准。某厂近日失窃,被盗原材料一批(入库且认证),成本价为100000元(含运费4000元),该厂王会计就计算出了不同的三个进项税额转出数:
(一)100000×17%=17000(元);
(二)96000×17%+4000×7%=16600(元);
(三)96000×17%+4000÷(1-7%)×7%=16621.08(元)。
究竟哪个是准确的?会计人员自己没把握,就到税务机关请教。
税务人员告诉王会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即以购进货物时已抵扣的税额转出。
1.购进无运费抵扣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假设企业仓库月末盘点发现非正常损失原材料一批,原材料成本价为100000元。则应转出进项税额100000×17%=17000(元)。
2.购进有运费抵扣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同上例,成本价为100000元,但其中包括运费4000元,则应转出进项税额96000×17%+4000÷(1-7%)×7%=16621.08(元)。王会计自己的第3个计算方法是正确的。
3.购进有运费抵扣的农副产品。
假设企业仓库月末盘点发现上月从农民手中购进麦子因管理不善发生霉烂,使账面成本减少100000(其中包括运费4000元)。则应转出进项税额96000÷(1-13%)×13%+4000÷(1-7%)×7%=14645.91(元)。
第二种情况是按现在成本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当无法准确确定应转出的税额时,按当期实际成本(进价=运费+保险费+其它费用)乘以征税时该货物或应税劳务适用的税率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即转出的进项税额=实际成本×税率。假设某服装厂加工一批童装,共2000套,每套成本价50元,其中材料成本占90%,其他10%.月末盘点发现被盗40套。则应转出进项税额40×50×90%×17%=306(元)。
第三种情况是按公式法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公式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假设某制药厂4月份生产销售抗生素药品100万元,销售免税药品30万元。当月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9.1万元;购进包装盒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5万元,其中抗生素药品包装盒0.9万元,免税药品包装盒0.6万元,均已认证,抗生素药品与免税药品无法划分原材料耗材情况,该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9.1×30÷(100 30) 0.6=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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