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计算福利费和经费计提基数时有什么区别?工资部分是否都可以计入计提福利费的基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和其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合并,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以下简称“三项费用”)扣除的基数。
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依据上述规定,用工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不包括劳务外包),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在劳务派遣企业开具的发票中单独注明并单独归集的,准予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扣除的基数。劳务派遣企业不得以被派遣员工工资为基数,计算列支“三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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