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经常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财税如何处理困扰着不少财务人员,有必要进行梳理分析。
一、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的相关规定,做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工作。
1.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见下表);纳税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是否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办人 | 座机 | 手机 | ||||||||||||||
跨区域涉税事项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
跨区域 经营地址 | ______省(自治区/市)______市(地区/盟/自治州)______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市/区)______乡(民族乡/镇/街道)______村(路/社区)______号 | |||||||||||||||
经营方式 | 建筑安装□装饰修饰□修理修配□加工□ 批发□零售□批零兼营□零批兼营□其他□ |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合同金额 | 合同有效期限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合同相对方名称 | 合同相对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延长有效期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 税跨报〔〕号 | ||||||||||||||
最新有效期止 | 至年月日 | |||||||||||||||
纳税人声明:我承诺,上述填报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纳税人(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事项告知:纳税人应当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期内在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若合同延期,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的延期手续。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税跨报〔〕号 经办人:负责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税务机关联系电话: |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 |||||||||||||||
延长后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有效日期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
2.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具备网上办税条件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并出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3.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4.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可以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5.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见下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编号 | 税跨报〔〕号 | ||||||
实际经营期间 |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 |||||||
货物存放地点 | ||||||||
合同包含的项目名称 | 预缴税款征收率 | 已预缴 税款金额 | 实际合同执行金额 | 开具发票金额(含自开和代开) | 应补预缴 税款金额 | |||
合计金额 | ||||||||
经办人: 纳税人(盖章): 年月日 | 税务机关意见: 经办人: 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
二、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的财税处理
(一)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需要掌握的增值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跨县(市、区)(备注:跨县(市、区)指的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或跨地级市,下文同)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备注:根据财税[2017]58号的规定,收到预收款时不再承担纳税义务,但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4.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现在是指: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7.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9.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0.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无需备案。
1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案例1.a省某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8年9月在b省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2200万元,支付分包款5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0万元)。
该建筑企业当月需要在b省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税款=(2200-550)÷(1+10%)×2%=30(万元)。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0
贷:银行存款30
案例2.a省某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9月在b省提供建筑服务,当月取得建筑服务收入(含税)203万元,支付分包款10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该建筑企业当月需要在b省建筑服务所在地预缴税款=(203-100)÷(1+3%)×3%=3(万元)。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贷:银行存款3
案例3.某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19年3月在异地郑州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建设方支付的款项25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7万元。
解析:该小规模纳税人当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因此,当月该小规模纳税人无需在郑州市预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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