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损失如何财税处理

日期:2022-09-05 18:10:35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三包损失如何财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三包损失,在不同情况(包退、包换和包修)下,应如何进项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包退的相关财税处理

  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的售出商品发⽣的销售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应当在发⽣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本年度或者在企业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退回的,以此冲减报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及其相关成本、税金;在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后退回,通过以往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退回。发生产品销售退回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等,应同时冲减其销售退回当期的折扣等。如企业中某项产品销售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已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该冲减报告年度相关的折扣、折让。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新收入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应预估销售退回概率及金额,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

  增值税方面,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或销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时不预估退货,以未扣除预估退货的全部金额作为收入纳税。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收入。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是一致的;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货退回存在税法差异:会计上要追溯调整所属年度,但企业所得税仍确认为退回的当期。但新收入准则规定,销售时预估退货,以扣除预估退货的金额作为收入;在销售退回实际发生时,会计上作冲减负债和收回库存商品处理。因此,在实务中,企业财税人员须注意:

  (1)销售时会计上因预估了退货,以扣除预估退货的金额确认收入,从而导致会计收入小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税法上应补提相应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2)货物实际退回时,因会计上未冲减当期收入或销项税额,税法上应冲减收入,企业应调整前期补提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货物退货期满时,未退货部分存在会计上调增收入,而税法上相应的收入无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发票开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当依法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以电子专票为例: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

  第一步: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第四步: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

  第一步: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二、包修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可能发生的保修行为是作为或有事项处理的,即对包修期内预计的修理费用,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实际发生时,借记预计负债,贷记银行存款。但对于另行收取费用的,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税务处理对于收取费用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按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对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无论是否收取费用的包修支出相对应的进项税额均可按规定抵扣。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税前扣除。企业因保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税法允许在以后实际发生时税前列支,预提尚未发生,属于不确定的支出,不能在当年税前扣除。

  三、包换的相关处理

  对于包换行为,无论是原型号更换还是其他型号更换,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分别办理退货和确认收入处理。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钟燕


  2011年10月的解答

三包维修业务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一家大型汽车整车企业a提供零部件。整车从a企业销售给b用户。在三包期限内我公司的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由a企业的销售公司售后服务部门负责更换。发生的三包维修费用由a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在其所在地缴纳该业务的增值税,我公司收到a企业开具的三包维修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照规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问题,公司销售的汽车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由购货方售后服务部门负责维修更换,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维修费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零部件公司接受售后产品的修理修配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来源: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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