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业企业:锻造税务风险管理“防火墙”

日期:2022-09-06 18:21:00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铝业企业:锻造税务风险管理防火墙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和高新技术的稳定、持续发展,我国铝业企业发展十分迅速,铝材市场不断向好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虽然大部分工业产品产量出现不同程度下滑,但铝材产量总体仍保持稳定增长。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铝材产量累计6105.2万吨,同比上涨5.6%。企查查数据显示,广东省现存铝业相关企业6700余家,企业数量全国排名第一。近期,广东省税务部门结合铝业企业特点,梳理了铝业企业普遍存在的典型案例,并做了有针对性的涉税风险提示。广东省税务部门提醒铝业企业,在稳定发展的同时,应注意发展中存在的涉税风险,锻造涉税风险管理的防火墙。

  绿色转型发展,多项税费优惠叠加支持

  ◎典型案例◎

  广东伟业铝厂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成立20年的传统铝型材挤压加工生产企业。由于铝型材生产一般要经过熔炼、铸造、挤压和表面处理等流程,企业的能耗和污染排放长期处于高位水平。2021年,企业能耗投入超1亿元,占总成本近10%,缴纳环境保护税超12万元,同比增加270%,资金流转面临一定压力。

  近期,企业计划加大投入,购置新的节能和治污设备。企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会优先考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下统称《目录》)内符合需求的环境保护项目,以便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但是结合未来应用发展,如果《目录》外的其他项目契合需求,也会纳入购买计划。至于具体如何选择,企业管理层还在考虑中。

  ◎提示建议◎

  据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目录》内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的,可享受以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优惠。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以叠加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建议铝业企业综合考量项目投资额、环保节能效率、当年收入情况等多种因素,按照实际情况购置设备。如果企业根据自身特点综合考量后认为,购置《目录》外的设备在能耗等方面能够节省更多成本,此时虽然无法享受10%的税额抵免,但如果符合条件,也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对此,企业要注意准确进行判断。

  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税务干部邓珊珊告诉记者,对多数铝型材制造中小微企业来说,当下正是加大节能、治污投入的关键节点。除了以上提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近期国家还出台了缓缴新政、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等多项税费优惠政策,助力中小微铝业企业将现金流投入到节能治污设备更新换代、生产技术攻关上。建议企业及时了解相关情况。邓珊珊说。

  依法办理缓缴,仍需如实办理税费申报

  ◎典型案例◎

  广东金世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落户惠州市惠阳区,主营纯铝系列和合金系列铝制品加工和研发,是一家年产能约3万吨,拥有18个自主专利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方面,纳税信用等级在企业业务拓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企业面临原材料上涨的市场趋势,对现金流比较关注,因此,公司负责人担心:办理税费缓缴后,是否会因为增值税连续零申报,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级?

  ◎提示建议◎

  有关数据显示,在广东省现存的6700余家铝业相关企业中,有不少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也就是说,不少铝业企业都符合享受缓缴政策的适用条件。

  据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股长林毅介绍,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果符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规定的条件,可以享受税费缓缴政策。

  企业办理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不属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的涉税失信行为,不会在企业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过程中产生扣分记录。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已经如实办理了税费申报,其2021年和2022年的纳税信用将不会受到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2021年第四季度和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相应申报期结束前,依法进行申报后,系统才会弹出是否延缓缴纳税费的提示。企业直接点击确认,即可缓缴相应税费。延缓缴纳部分税费,并不涉及增值税零申报,企业仍需如实办理税费申报。林毅说。

  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减税办副主任林建英提醒,2号公告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有关事项做了明确,纳税人可登录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查看政策相关解读。

  成本税前扣除,及时规范取得扣除凭证

  ◎典型案例◎

  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国内铝挤压型材产品的龙头企业。该企业产品种类繁多,更新迭代快,部分产品研发周期较长,有时候未能及时取得增值税发票等抵扣凭证。企业提出疑问,这会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提示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台山市税务局风险管理股股长刘舒熙提醒,企业因日常发生的业务数量繁多,有时候未能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将相应的支出违规进行税前扣除,容易产生涉税风险。

  刘舒熙表示,铝业企业在业务交易时,需注意上游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能否及时开具发票。在入账时,还需注意取得发票是否符合规定、票面信息是否与经济业务一致等细节。如果上游客户是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企业相应的支出,应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企业在日常业务中,如果未能及时取得发票的,要做好记录跟踪,对不符合规定的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收汇手续逾期,及时备案可以防范风险

  ◎典型案例◎

  台山市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铝挤压型材产品企业,产品以出口外销为主。受国外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2021年的出口订单,目前还有部分外汇没有收齐。眼看就要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了,企业担心,如果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还能不能申报出口退(免)税?

  ◎提示建议◎

  中国海关总署统计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未锻轧铝及铝材出口量约562万吨,同比增长15.6%。出口铝材,已经成为铝业企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台山市税务局副局长林建荣告诉记者,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所以,企业不用过于担心。林建荣说。

  台山市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股长李海涛提醒,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企业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区分具体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即可视同收汇处理,不影响其出口退(免)税申报。

  以金桥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为例,如果是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导致无法按时收汇的,可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如果是因为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可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如果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可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2年04月29日 版次:07 作者:吴秋洁 本报记者 伍美红


  2008年10月的案例

铝电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一、内容提要

  萍乡某铝电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为其他电力供应,主要从事煤矸石发电。2006年4月19日在湘东区地税局峡山口分局办理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为500万。

  二、案例介绍

  (一)分析选案

  该单位因属于通过市局纳税评估管理系统分析有疑点而被确定为2007年度纳税评估对象,向评估人员下达了《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

  (二)案头分析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之后,我们首先收集整理了该纳税人各类纳税信息资料,主要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基本情况,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通过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并结合税收管理员所掌握的一些情况,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如:

  1、财务报表显示该纳税人2007年在建工程项目增加了570余万,因为该厂属于新办企业,确实存在新建基建项目和购买了大量的发电设备(需安装,反映在建工程科目),但房产税递增比例不是很高,可能有少缴房产税的行为。

  2、据了解,该纳税人因为启动资金不够,在企业内部进行了一定的集资行为,但一直未申报集资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二项情况,我们初步认为该公司存在未申报少缴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现象,进而向该公司发出了《纳税评估约谈举证通知书》。

  (三)约谈举证及评定处理

  根据日常管理的需要,针对掌握的一些线索,我们拟订了约谈提纲,对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约谈。通过约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核实:

  1、2007年在建工程科目新增570万,其中已完工并在使用房屋项目共270万。

  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举证解释:因为该部分项目并未结算,还未结转固定资产,只不过因为目前公司急需使用,所以在去年年底暂时存放了一些设备及其他物品,待结转固定资产以后就会申报房产税。

  我们认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因此,该公司新造的厂房虽然未结转固定资产,但实际已投入使用,应按规定从2007年元月份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2007年在其他应付款中计提应付集资利息198700元,对此,该公司财务人员进行举证解释:该部分利息只不过提取,尚未发放,不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们掌握和了解的情况,该部分利息虽然未发放,但如果纳税人要求公司支付时,公司必须无条件支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如果扣缴义务人提取的集资利息,虽然未发放,但纳税人要求支付时随时可以支付,应该在提取利息时计征个人所得税,应该此对该部分集资利息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终,通过约谈举证和该企业自查,共计查补房产税7700元,个人所得税39700元。根据纳税评估意见,该企业就地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三、案例启示

  1、准备工作:评估人员在接到纳税评估任务通知书后应进行认真周密的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同时应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各项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对比,找出疑点。做好准备工作,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作用。如本次评估中我们就是通过平时所掌握企业的信息得知有集资的情况存在。

  2、约谈提纲:纳税评估中,针对已发现的涉税疑问,在约谈前认真拟定约谈提纲,做到心中有数,防止盲目询问而使约谈陷入僵局。另外必须对所涉及的税务条例文件清楚,在该案例中,评估小组就房产税及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查询了许多文件并打印,在约谈过程中有理有据,最终让纳税人心服口报。

  3、纳税辅导:通过纳税评估这一手段,可以促进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在评估过程中通过税务机关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及讲解,让纳税人对最新政策有了更深的了解,从而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从该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到纳税人并非有意隐瞒收入不报,而是不清楚相关具体税收政策规定,通过纳税评估让纳税人增强了对税法知识的了解,从而提高了纳税遵从度,让征纳双方的关系更加和谐。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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