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 (VS异地预缴)

日期:2022-09-13 18:18:43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一、预收款预缴

  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从58号文中我们看到建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需要去预缴增值税,我们俗称为时间上的预缴,当然只看到这个文件相信会有很多人不禁要问:什么时候收到的钱是预收款?开工前收到的预收款还是开工后收到的预收款需要预缴?……在实务操作中很多中小企业在预收款预缴这一块操作还是比较模糊的,没有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其实,对于预收款的划分或者说是对于预缴义务的划分是需要结合纳税义务一起来看的,因为预缴义务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一个行为,所以我们只要能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那么在这之前收到的款项就是预收款,发生的就是预缴义务。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36号文中规定了三条触发纳税义务的条件,其中有关收款的就这一句: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从这一条的规定我们能够看到,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要应税行为开始发生后(项目开工后)收到了工程款,不论是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或者完工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工程开工后收到工程款时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那么对于增值税预缴义务自然也就归到了纳税义务发生前,也就是工程开工前。所以对于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时间也就说清楚了,就是在工程开工前收到预收款时,建筑企业需要去履行增值税的预缴义务。

  二、异地项目预缴

  建筑企业异地项目,因为考虑到地方税务局税源问题,所以对于异地施工项目,都需要在项目地去预缴税款,俗称为空间上的预缴。对于异地项目预缴目前文件规定: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了;纳税人不在同一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有自主权,可以选择按照国家文件执行,也可以选择单独规定。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销售额如果月度不超15万,季度不超45万,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国税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二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1、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两者区别

  对于建筑企业预收款预缴和异地预缴之间的区别和关系,个人认为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因为两者之间并非完全独立,在某些情形下两者是完全重合的,比如异地项目两种预缴情况都会存在。对于这一块的判断个人认为把握方向就两个:一是对于两种情况下,各自文件的规定。二是征税大原则的把握,比如不少交税,不重复交税的原则,因为预缴义务只是一个暂时性行为,它最终会随着时间随着项目变化被纳税义务的到来所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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