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要到年底了,按照惯例,诸如个人从被投资企业借钱在年内未归还个人向所在企业借款用于购买财产且借款年度内未归还企业出资为个人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财产支出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又将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为帮助大家准确了解税收政策、避免误读误解,及时、正确应对处理涉税事项,特归纳整理了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如下。同时,请一定注意区分企业类型(即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其他各类企业)与对应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
(一)个人投资者从所投资企业借款未归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付消费性支出及出资或借款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
1.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以及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以上两项,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以及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
(三)以上两项,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再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计算投资者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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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改为经营所得项目。
附2: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附3: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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