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
营业帐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帐薄,包括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
1、资金帐薄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印花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即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资金账簿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再减半的优惠。
2、其他帐薄,是指除资金帐薄以外的帐薄,包括日记帐薄和各明细分类帐薄。
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营业账簿不再包括其他账簿,无需再缴纳5元每件的印花税,营业账簿仅指资金账簿。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账簿,按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缴纳印花税。《财税〔2018〕50号》规定的是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所以印花税法的万分之二点五税率不能因此规定减半。《财税[2019]13号》规定小规模减半印花税2021年底到期,关注是否延期。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款一般在业主投资、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不需要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将资金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无需按《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应由总机构按资金账簿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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