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管理人应及时安置破产企业员工,认定企业员工欠发工资,计算员工经济补偿,确认职工债权。那么,在破产语境下,关于破产企业员工的经济补偿应如何认定,笔者根据自身参与承办的案件实务,与各位同仁探讨如下:
情形一:破产受理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但尚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在职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按该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那么,在破产受理前,破产企业已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仅需要核算拖欠工资,同时根据入职时间及离职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就可。
情形二:企业宣告破产时,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在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即终止。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些员工不属于留守人员的范围,则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员工,并将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结果告知。否则,关于破产宣告之后,是否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将会存在较大争议。因为,管理人应着重关注破产宣告的时间节点,及时解释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的有关事宜,避免产生职工债权的争议。
另外,员工数量多,需要分类别确定欠发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高管人员工资若超过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应按平均工资三倍数额计算,且经济补偿年限不超过十二年。非高管职工按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
情形三:企业宣告破产后,原职工被确认为留守人员,管理人也一直未与留守人员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破产宣告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在本文的情形二已经阐述,不再赘述。那么对于破产宣告后的时间是否要计算,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方面,破产宣告时,劳动合同终止。另一方面,如果不给与留守人员在破产宣告后期间一定的补偿,那么必然打击留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之所以将部分员工确定为留守人员也是基于其对公司资产情况熟悉,对于维护资产价值不贬损更为便利,也更利于管理。
故此,笔者认为,针对这种情形的员工,在破产宣告后的期间内应考虑给其继续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王欣新教授也认为:应根据每个企业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做出差别性规定。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管理人因破产案件需要聘请的非公司员工的留守人员、财务人员等,那么该类工作人员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但在聘请前应充分告知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产生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从更快推进破产程序、维护社会稳定等层面出发,应根据破产企业的不同情形,合理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及年限。如果机械搬用法条,将无法解决实践中复杂的情况。
最后,笔者想说,在《企业破产法》范围中,具体操作性的条款不多,这就需要管理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专业智慧,在实践中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较为平衡的解决方案,如此才可高效推动破产案件的进展。
2017年10月的解读
特例: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编者按:在实务中,常常出现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有特例,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现与大家分享如下。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讨论了劳动合同解除时一次性从公司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想必已经学习的老师们一定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注意,以后不要多缴了个人所得税。
可是,如果员工从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又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员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如果企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告破产的,则应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如:贵阳吉祥公司于2017年10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依法破产,职工王长江在2017年10月取得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912,000.00元,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是24,000.00元,王长江已在本企业工作13年。王长江取取得公司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必须注意的是:员工从非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思考:本文案例中王长江取得912,000.00元免税收入,在进行年取得201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申报时是否应进行纳税申报?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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