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发票如何确定进项税金及相关账务处理是?
答:一般行业购进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条例第八条“(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也是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而如果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就需要填入《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新增的“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了。
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的进项税,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库存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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