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某汽车4s店系一般纳税人,为其他人员提供车辆装饰服务,收取装饰费,应如何缴增值税?
解:4s店销售汽车提供车辆装饰服务,分四种情形:
(一)销售汽车的同时免费提供车辆装饰服务,车辆装饰服务的价款实际上已包含在汽车的售价当中,属于折扣销售,应以汽车售价(指不含税价,下同)乘以13%税率缴纳增值税。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二)销售汽车同时提供车辆装饰服务,收取装饰费,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应以汽车售价和装饰服务费的合计金额,乘以13%税率缴纳增值税;
(三)店庆等活动随机向新老客户赠送汽车装饰服务,属于无偿赠送行为应视同销售,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日常汽车装饰服务收取的装饰费,属于4s店的兼营服务收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对装饰服务收入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综上,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不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的,是兼营行为。如果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一般是混合销售,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三种情形:
(1)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问题二:卖车时收取的金融服务费,应该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析:分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购车时提供贷款服务收取金融服务费,按贷款服务税目6%税率缴纳增值税;
(二)4s店未提供贷款服务,但收取了金融服务费,区分两种情形:
1.由4s店开具发票的,应作为车辆的价外费用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2.4s店代收金融服务费,将银行开给购车者的发票转交给购车者,4s店不垫付资金,按银行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购车者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按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费部分属代收代付款项,不交增值税。
问题三: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6%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问题四: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国税函〔2010〕5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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