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给予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近期终于落地。6月22日,广东省财政厅和国税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通知明确了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明确按15%的实际税负差额补贴且补贴免个税
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珠三角九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珠三角九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明确了可以享受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所得类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
严格来看,第六类所得“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该属于偶然所得的一种。
三、明确了补贴的发放方式和分担方式
第一个是明确了补贴根据个人所得项目,按照分项计算(综合所得进行综合计算)、合并补贴的方式进行,每年补贴一次。
第二是规定了如果符合条件的个人在大湾区多个城市有符合补贴条件的所得,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这个可能后续还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比如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深圳取得工资、在珠海取得劳务报酬,如果他属于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居住不满183天,工资和劳务报酬分别纳税,则补贴应该是深圳和珠海分别补。但如果该个人在中国居住满183天,年度要按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此时补贴金额就需要先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后,算出实际税负与15%的差额,这个差额补贴需要由深圳和珠海分摊。
四、明确了申报人应符合的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市决定
申报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珠三角九市工作,且在此依法纳税;
3.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同时,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以及国家、省、市认定的其他境外高层次人才;
2.国家、省、市重大创新平台的科研团队成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相关机构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在我省重点发展产业、重点领域就业创业的技术技能骨干和优秀管理人才,以及珠三角九市认定的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的紧缺急需人才。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各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企业和个人应该如何充分应对
鉴于粤财税〔2019〕2号明确规定,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是可以享受优惠待遇的。因此,原先已经通过香港优才计划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人,如果又符合大湾区各市高端、紧缺人才标准的直接受益。这可能进一步刺激部分大陆居民申请香港优才计划,取得香港身份后享受待遇。
同时,大湾区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地对于国内其他地区针对外资企业的招商引资以及外资来华的商业构架搭建也有很大的影响。最近我在服务一个美国医疗企业客户江苏投资建设医院的过程中就深切感受到他们对于外籍医生来华个税的负担问题还是非常关注的。鉴于个人的高度流动性,以及粤财税〔2019〕2号对于何为在大湾区工作缺乏明确的指引,企业应该存在通过内部构架的调整使符合条件的个人享受大湾区税收优惠呢?
比如,国内某著名的软件企业在珠海有自己的实体公司,该公司总部部分高管就符合大湾区享受个税优惠条件,原来这部分个人的雇佣合同是和北京总部公司签订的。现在我是否可以通过将其雇佣合同改为和珠海公司签订,并在珠海公司名义任职,薪资在珠海公司发放,从而享受税收优惠呢?
其他原先在大湾区没有公司的企业,是否也在考虑,如果公司计划引进的人才符合大湾区优惠政策,公司可以考虑在大湾区某个城市设立地区总部公司,以后凡是涉及符合大湾区享受优惠条件的个人都是通过地区总部公司引进,在地区总部公司任职,同时地区总部公司给其他公司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发放薪资。
亦或一些外资企业来华设立地区总部时,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优惠,是否会更多的考虑将在华总部设立在广州或深圳,而非传统的上海、北京呢。这些都有待结合政策落地后,各地在实际认定中的具体实践进一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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