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扣除与加计抵减的不同及其交 (易与定价空间)

日期:2022-11-16 18:24:47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加计扣除,作为熟悉企业所得税的财税人来讲,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之前是50%,现在是加计75%,政策“白给”的优惠,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研发加计也是良莠不齐,造假手段屡禁屡发。

增值税上出现加计扣除,这事确实新鲜,是从2017年7月1日起,由于简并税率,将农产品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但特别延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2018年5月1日起,11%的税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10%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税率加计抵扣率生产或委托加工的税率11%13%17%10%12%16%9%10%13%

加计扣除适用的对象是初级农产品,其适用范围较小,小编在想,不排除有关联关系的单位之间利用价格的调整,尽量得到多的加计抵扣额,但由于适用面小,这点问题,还不足以影响过大。

这个政策当下还没有明确的截止适用期限,应在营改增期间继续有效。

除了这个政策之外,现在我们又面临着一个新的概念:加计抵减政策,这个政策却是有很大的行业扩展性的,我们先来看看文件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下面我们来讨论一下对上面政策的理解点:

事项一: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不同

加计扣除,小编更倾向于称之为加计抵扣,相当于购入时支付的进项少,但是多给几个点的抵扣,目前限于农产品加工13%的税率产品时适用。这个抵扣额是持续保留的,只要是存在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时就可以保持抵扣。

加计抵减,是四个行业对于所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允许抵减应纳税额,适用期限只到2021年12月31日,在计量结果的比较时,抵减税额与形成进项抵减销项,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对于出口退税等特别规定的事项,却是不允许抵减的,因为本身也多为免税或零税率的情形。如果一个企业进项都抵不完,这个加计抵减额也没有用,这一点,与我们企业所得税中设备额10%抵减税额是类似的方式。

事项二: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时限

加计扣除是在领用时进行加计,加计抵减是在有税额缴纳时才会有扣减,如果2021年底还有余额未扣完,那对不起,只能不予认可了,这就充分的要评估好如何使用完的销售收入的规划了。

事项三: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筹划空间

加计扣除其适用范围较小,对于一些乳品制造企业、初级农产品加工企业来讲,或许利用关联方交易会形成一个有利的点数增加的利益,但是计量的金额也不大,只有一个税点的差异。

加计抵减就不同了,比如有10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10%即100万元的税额,如果总分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间有彼此的服务存在,则开具发票就会形成自己的利益链条,四项服务的提供并不限制四限服务的采购加计,不过如果有的企业就是转着圈子开发票转售,这事估计也容易出现问题,适当即可。这其实跟软件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而购买方却可以全额抵扣的功能也是相近的。

事项四: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对于增值税规则的影响

不容忽视的是,当下的增值税抵扣越来越具有灵活性与征管成本增加的问题,比如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有可能带来虚计抵操的问题,毕竟目前金三并没有与运输公司形成有效的数据共享,而加计抵减,可能会带来恶意的业务虚构,不过好在这是改革过程中的问题,我们更应关注正能量的效应,防范这些极端的问题发生。

事项五: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政策漏洞有吗

比如加计抵减关注的是上一年度或前三个月的收入比重指标,达到了本年度都可以享受加计抵减的政策,用历史数据决定未来的适用政策,且并不进行年度清算,

比如历史数据达到可以加计抵减的标准,但是后面某企业采购大型设备,再销售给第三方,此时的收入中货物如果占比大,但是不再纳入计算是不是享受的指标,因此有可能形成漏洞,这一点,我们的企业在规划当中需要考虑一下商业合理性。

事项六:加计抵减与加计扣除的会计处理差异

加计扣除,在购入取得抵扣凭证时,并不能在当期即时抵扣,需要在领用时抵扣,此时可以作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暂时记录,此时净额,即不含税金额记入成本费用中。在领用后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

加计抵减,一种方法是在当期形成进项时就计提出来,记入“应交税费-减免税款”中,待当期有税额缴纳抵减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中;另一种方法是在形成可以抵减时,直接借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方冲减相应的成本或费用科目,只是此时可能记入的科目并不一定准备,因为领用时并不一定区分是计入成本还是计入哪个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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