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4月1日起增值税加计抵减来了,能否举个简单的案例说明一下如何加计抵减应纳增值税额吗?
举个简单案例
2019年4月份我山东某咨询公司的销项税额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是多少?
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是多少?
答复:
4月份应纳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4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1万元-10万元=21万元
4月份需要实际缴纳增值税额=21万元-1万元=20万元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提醒:
并不是所有公司都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只要企业中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这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的50%,就可以享受。
销售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考虑: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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