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文件行文意思,销项税额优先抵扣进项税额,再抵减10%的加计抵减,因此,加计抵减不可以简单理解为进项税额,并且加计抵减与进项税额要分开核算,文件对核算做了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根据这一核算要求,对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首先得分借方与贷方来讨论。
假设,某符合条件现代服务业企业,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0万元。
这一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是要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建议新设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那么,这10万元贷方如何处理,我建议做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该笔业务基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0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另外,为了核算清楚在当前增值税核算体系下的业务,能体现清楚加计抵减金额的计提、抵减、余额等信息,举例如下: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具体分录: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其他收益 1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上月加计抵减余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总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元
贷:其他收益 2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报表列报: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余额实际上是未来能抵减增值税的利益流入体现,符合资产定义,在编报时建议重分类为资产项目,如果预计短期内能得到抵减,填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预计超过一年能获得抵减,列报到其他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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