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朋友向笔者提出疑问,在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时,最初填报享受的是住房贷款利息,后来觉得北京的住房租金扣除标准更高,于是将已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作废,改填报享受住房租金。朋友疑惑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提条件不就是“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吗?对于我这种在京有房的个人,且已经填报过住房贷款利息,app怎么能允许改填报住房租金还成功提交呢?是app有bug吗?
笔者认为,朋友的税收风险意识值得肯定,但对文件理解不透,这次完全是多虑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标准定额扣除。注意,此处是“可以”按标准定额扣除。在法律术语中,“应当”一般指强制性规定,除特殊情况,必须遵守;“可以”则指授权性规定,赋予相对人选择权。
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此处情态动词用的是“不能”,即完全否定。
综上所述,住房贷款利息与住房租金之间是简单的互斥关系,纳税人只能择其一享受,而个人所得税app的设置也完全遵循了这一原则,因此朋友们可放心填报。
作者:楚天,此前曾供职于北京市税务局(原北京市国税局),现供职于某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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