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主体
1、必须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这里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限于增值税条例中所规定的适用起征点政策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包括其他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非企业的各类单位(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服务机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等)
2、实务操作中对于按次纳税的其他个人是否可以适用免税口径还是存在较大的障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当天会议发布的新闻通稿谈及: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从这里来看,国务院的出发点是要允许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适用标准
1、必须是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与根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这里的缴纳义务人,未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处理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其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照章征收增值税。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其中即使包含不动产销售额,也一并适用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要求: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就是说在原政策下,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时差额前的销售额,财税[2019]1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号公告的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改为看差额后的销售额,这才是符合增值税概念的货真价实的销售额,这是一个重大变化。
其他个人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目前这个标准是统一的。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在判断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时,目前税法强调的还是差额前的销售额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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