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事件盘点——小税种

日期:2022-11-24 18:12:19 浏览: 查看评论 加入收藏

  资源税

  1.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条件、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明确了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13号)

  环境保护税

  2.《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发布了

  2018年1月27日,《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发布,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纳税人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7号)

  3.环保税关于应税污染物、税收减免、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明确规定了

  2018年1月1日起,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契税、城建土地使用税

  4.新增异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车辆购置税

  5.购置挂车可以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在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政策依据:《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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