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对外赠送行为,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争议颇多。为了理解的方便,我们可以将对外赠送从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一个是赠送的是外购产品还是企业自己的产品;另一个是交际应酬性质的赠送还是促销过程的赠送。由此可以有如下类别:
赠送方式自产产品赠送外购产品赠送交际应酬性质的赠送第一种第二种促销过程的赠送第三种第四种
一、公司产品+交际应酬赠送
案例: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二、外购产品+交际应酬赠送
案例:a公司外购平板电脑作为礼品赠送给来访客人。
1、会计处理:应计入业务招待费。
2、增值税:视同销售,但问题是平板电脑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我们的理解是既然视同销售进项税不需要转出。当然,如果是进项税已经转出,应不需要再视同销售,这样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配比的逻辑。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外购平板电脑的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因此实务中一般处理为平进平出,没有所得。也无需另行处理。
4、个人所得税:需要企业代扣代缴20%个人所得税。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三、公司产品+促销过程赠送
案例:a公司以自己生产的保健品作为药品促销,凡购买十万元药品的赠送1万元保健品。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捆绑销售,将十万元在药品和保健品两种产品进行分摊分别确认收入。
2、增值税:不存在视同销售,直接处理为捆绑销售,开票时分解两种产品即可。
3、企业所得税:不存在视同销售,直接处理为捆绑销售,分解两种产品确认收入即可。
4、个人所得税: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不涉及。
四、外购产品+促销过程赠送
促销有可能分为两种情况,用两个案例分别说明:
案例1:a房地产公司以外购的平板电脑实施促销,业主凡购买指定户型房屋赠送平板电脑一台。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促销费用。
2、增值税: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进项正常抵扣,销售按照房屋正常售价处理即可。
3、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属于无偿赠送,不需要视同销售,直接作为促销费用税前扣除。
4、个人所得税:由于不是无偿赠送,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案例2:a房地产公司中秋节举办促销活动,到场人员每人赠送月饼一盒。
1、会计处理:应处理为促销费用。
2、增值税:属于典型的无偿赠送,需要视同销售,进项正常抵扣,销项按照平进平出处理即可。
3、企业所得税:按照销售公允价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外购月饼的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因此实务中一般处理为平进平出,没有所得。企业也无需另行处理。
4、个人所得税:由于是无偿赠送,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前按照其他所得,现在只能按照偶然所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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